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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7-11-15

:《安全生产法》规定: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4)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再投入使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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